六部门: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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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六、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1月15日
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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