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新规落地 13种行为豁免 机构按产品计算打开入市空间
== 2026/3/10 10:36:56 == 热度 191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在证券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短线交易的认定标准,并对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若干模糊地带给出了统一答复。整体来看,此次《规定》三大亮点颇为值得关注:首先,首次系统性地列出13种豁免情形。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及回售、ETF申赎、股权激励行权、做市交易、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日常业务操作,被明确排除在短线交易规制范围之外。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或转股后短期内卖出,将不再触碰监管红线。其次,明确机构可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以及境外公募基金,只要按产品独立开户、独立运作,即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无需合并计入同一管理人的总持股。这一安排被市场视为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关键制度突破,尤其回应了境外机构长期以来的核心关切。再者,在身份认定、交易时点、持股口径等基础规则上做出细化。明确买卖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大股东持股按境内外合并计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不认定为股东,董监高需合并亲属及代持账户持股。这些规定为市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合规指引。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13种情形豁免,股权激励、可转债转股不再触碰红线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而言,过去在涉及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ETF申赎等日常业务操作时,常常因担心触犯短线交易“六个月内买卖”的红线而束手束脚。此次《规定》第六条明确了13种不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为这些常态化业务操作提供了清晰的豁免路径。具体来看,这13种豁免情形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产品设计或业务逻辑的常规操作,包括优先股转股,可交换债换股、赎回及回售,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以及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获得股票后,或在可转债转股后,即便短期内卖出,也不再被视为违规。第二类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的持股变动,包括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以及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这类情形下,持股变动并非基于当事人的主观交易意愿,因此予以豁免。第三类是依据监管要求
=*=*=*=*=*=
当前为第1/3页
下一页-
=*=*=*=*=*=
返回新闻列表
返回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