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医保基金智能监管体系?
== 2026/4/2 8:41:12 == 热度 189
提醒、预警和拦截。他指出,医保基金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基金使用行为。“我们在这里也呼吁广大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对接医保事前提醒系统,共享医保改革成果,真正实现‘抓前端、治未病’。”他说。细化骗保行为具体情形针对欺诈骗保案件中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主观故意认定,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司长蒋成嘉指出,欺诈骗保主观故意的认定一直是基金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它既涉及监管执法行为的合规和效能,又关系到参保人切身权益的保障。《实施细则》对欺诈骗保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坚持“客观行为推定”原则,依法明确举证责任。在欺诈骗保案件中,直接证明行政相对人内心“主观故意”往往非常困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最高法裁判有关意见,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采取客观推定原则,即存在违法行为,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章节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首先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串换药品等客观违法事实,在此基础上若机构实施特定组织诱导行为(如虚假宣传医保资质和政策、违规减免费用和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应当推定其具有骗取基金的主观故意。推定的合理性在于组织诱导行为本身就是主观意图的外在表现,其行为整体指向明确。当事人若主张自己无欺诈骗保的主观故意,必须自行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骗保的法律责任。二是细化骗保行为具体情形,设定违法客观行为禁区。除了主观故意的推定规则,《实施细则》还对各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保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为执法提供了清晰的负面清单。骗保行为的具体情形有第二十五条“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五种“其他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规定。这些客观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欺诈骗保,不适用推定规则中的证明除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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