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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突破监管规则,新型证券侵权纠纷涌现!
== 2026/4/5 22:14:17 == 热度 190
实施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往往主张对虚假陈述不知情,已勤勉尽责或仅在一定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次是投资者将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列为被告的情形增多。部分投资者以上述中介机构未尽到“看门人”义务或与发行人通谋造假为由,要求其就虚假陈述行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性质相匹配的核查程序,对重大异常事项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成为争议焦点。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在受理的某涉新三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查明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控制审计函证获取流程,允许上市公司代收函证,同时亦未对大额预付款等异常资金流水保持职业怀疑。主办券商在推荐股票挂牌业务阶段未对财务信息等披露内容进行审慎、必要的调查及核查。对此,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中介机构应持续强化“看门人”责任,围绕重大异常事项识别等关键环节强化过程留痕。校对: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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