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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一步平仓,穿仓损失谁承担?法院判了→
== 2026/4/9 9:07:41 == 热度 189
穿仓损失承担70%的责任。某珠宝公司作为具备黄金交易专业知识的商事主体,承诺追加保证金却未实际履行,亦存在一定过失,应对穿仓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总的来看,本案明确传递出“强平是义务而非权利”的司法导向。期货公司不能因与客户关系熟络、系统延迟或人为疏忽而延迟或放弃强制平仓,否则将承担主要损失。同时,投资者也应意识到,“买者自负”并非无限责任——期货公司违规操作可减轻客户责任,但承诺补充保证金却不履行,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过失买单。这一判决有力维护了期货清算体系的安全底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期货公司是市场与交易所之间的风险防火墙,期货公司不及时强制平仓导致的客户穿仓,最终会转化为期货公司对交易所的债务,威胁整个清算体系的安全。在允许客户透支交易等特定情况下,强制平仓既是期货公司自我保护的权利,也是对市场和客户必须积极审慎履行的法定义务。法院明确善意投资者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证监会2023年2月1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三夫户外董事易某通过控制76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公司股票,非法获利约2797万元。2021年8月14日,三夫户外公告披露易某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易某随即辞去公司全部职务并退出持股。2023年2月1日,证监会对易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等额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超过5594万元。易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在易某操纵公司股票期间,投资者林某某交易该股票遭受损失,损失共计157169.56元。林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法院以证监会认定的操纵起止时间为基础,借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2020年7月14日认定为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并以2021年8月16日,也就是立案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作为操纵行为揭露日。该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的全部交易均发生在操纵行为揭露日之前,且揭露日晚于影响消除日,足以认定其在交易时对操纵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属于善意投资者。同时,易某未能提交任何能够推翻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据,法院依法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认定林某某的投资损失与易某的操纵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判决易某赔偿林某某全部投资损失。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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