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后侵权案高发,商业秘密保护屡陷“维权难”
== 2026/4/9 14:15:58 == 热度 189
执行遇困境,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在上述诉讼中,涉案专利与商业秘密侵权被割裂审理,侵权方恶意申请的专利质量差导致维权难度大,整体技术秘密无法得到全面保护;侵权生产线也因单案审理未能在单个案件中被整体认定侵权,侵权方微调技术点即有可能规避判决的执行,甚至可能在结案后自行恢复原状。”臧慧卿说。之所以一场历经十余年诉讼,已获专利、商业秘密等民事、刑事案件胜诉的侵权事件,企业侵权行为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均未得到有效遏制,在张平看来,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存在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错位、判决执行的机械性问题,同时也与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人恶意申请专利公开、专利质量欠佳导致保护不力等原因有关。在生物科技、生物医药、新材料、物联网和汽车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前述人才流动型商业秘密纠纷事件尤为多见。据行业机构汇总的相关司法实践数据,超过六成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员工离职存在直接关联。3月中旬,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多与企业间人才流动有关。比如,2024年3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复星集团下属某生物科技公司举报其两名前员工丛某某、张某某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丛某某在权利人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两份内部管理流程文件存储在个人电脑内,并带至新公司保存在电脑内。同时,在丛某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当事人张某某应丛某某之要求,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利用微信向其传输四份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文件。由于涉案六份文件与原始内部文件实质相同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具有商业价值,该案件认定为在职与离职员工勾结窃取企业秘密的侵权事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两名当事人最终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另据同年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对于疑似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前员工提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对其来源进行审查,不使用侵犯商业秘密方式得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举证难、执行难如何破解在某种程度上,商业秘密诉讼的胜败,往往在诉讼之前已注定。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在人才流动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和获得司法救济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权利人能否清晰地归纳秘点、明确权利范围,也即能否证明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原告负有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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