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员工跳槽后侵权案高发,商业秘密保护屡陷“维权难”
== 2026/4/9 14:15:58 == 热度 190
具体内容的义务,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证明责任转移至涉嫌侵权人。其中,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被称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或“秘点”,其范围的界定及内容的明确即原告举证的起点,也是被告否定非公知性要件或双方信息实质性相同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因秘点不明确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认为,针对核心员工跳槽型的商业秘密侵权,若原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及资金研发的技术被离职关键员工带入新企业后,新企业短时间内便产出高度相似产品,此类行为就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无需原告逐一举证具体秘点,法院可直接认定侵权,美国判例法中的‘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对国内此类侵权认定极具借鉴意义。”冯晓青提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持相近观点。“只要确证存在窃听、泄露图纸、引诱员工等不正当获取技术的行为,无需过度拆解分析秘点,侵权者就应受到法律制裁。在国内,商业秘密保护常常陷入秘点认定困境,致使权利人难以获得有效有力保护。”另有业界观点认为,在商业秘密认定中,将技术体系拆解为若干孤立技术点进行比对的做法,难以回应如生物制造等系统工程领域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关技术的核心价值并不体现在单一参数或个别装置上,而在于各要素之间的组合关系与整体运行逻辑。“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需摒弃过度关注秘点的思维,以吉利汽车案等典型判例为借鉴,应从整体技术方案角度认定侵权,同时追究侵权企业实控人的责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在人才流动型侵权中,不仅存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短期内加入竞争对手或另起炉灶的场景,也存在离职人员将技术秘密转化为专利申请,以合法形式“漂白”非法获取的信息或侵权方以“自主研发”为由拒绝披露研发过程,权利人几乎无法直接取证等更为复杂的情景。由于专利“公开换保护”与商业秘密“保密为核心”的保护理念存在差异,侵权产品可能“正品化”,权利人则会因此陷入如果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则会被对方抗辩“已公开”的维权困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崔国斌表示,在商业秘密的秘点认定中,即便存在涉案部分技术宏观骨架被公开的情况,也不代表骨架下各局部技术方案丧失受保护的权利。换言之,若因他人将涉案信息申请专利导致信息被公开,专利公开后的信息公开状态不影响专利公开前该信息的秘密性认定。“在掌握原告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离职时间早于被告主张从其他渠道获取相关技
=*=*=*=*=*=
当前为第3/4页
下一页-上一页-
=*=*=*=*=*=
返回新闻列表
返回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