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后侵权案高发,商业秘密保护屡陷“维权难”
== 2026/4/9 14:15:58 == 热度 192
术的时间,且双方技术信息高度一致的前提下,受诉法院应对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从严审查、审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广良补充说。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的载体与秘点虽非同一概念,但载体的状态直接影响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认定。随着案情推进,秘点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崔国斌举例称,对于侵权方换壳经营、出租工厂设备的行为,由于设备中必然包含商业秘密相关骨架或秘点,出租方向承租人披露等行为将构成新一轮商业秘密侵权。为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规定》已作出回应。具体来说,新规通过确立了推定侵权制度,明确若权利人能证明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即可推定侵权,此举有望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就执法而言,既往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恶意翻新”等现象。传统“停止侵害”责任形式,如删除数据、修改参数等,可能难以实现实质性救济,反而可能被利用为规避执行的手段。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刑事处罚方面,《刑法修正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较大修改,降低本罪入罪门槛,并在原有刑罚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也将进一步“升格”。《规定》设置了阶梯式行政处罚标准,对情节严重者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明确“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5类情节严重情形。新规同时细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包括责令侵权人将商业秘密载体返还权利人或者销毁,责令侵权人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或者中间品等,以提升侵权成本。随着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逐步拓展到了算法、数据、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领域,侵权方式更加隐秘,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也应发生变化。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表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沿高标准推进,针对商业秘密侵权中作案工具处理、新型侵权案件判决执行等问题,法院不应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应充分理解判决的立法要义,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目标,探索创造性执法模式,推动审判与执行联动机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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