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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首例!供应商、客户帮助公司造假,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 2026/4/14 15:06:21 == 热度 190
警机制,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强化一体打击,坚决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对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的第三方进行有力打击,对于切断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链条至关重要。《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张娜娜表示,该条款明确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主体“帮助”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属民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在她看来,行悦信息案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与示范指引。其中,“帮助造假”主观“明知”的认定方面,“明知”作为主观心态,既不能限缩为“明确承认知道”,导致帮助造假者一概否认知道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而投资者又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而逃避责任;也不能扩张为“理应知道”,即只要实施了非真实交易行为,便推定其明知,进而使对侵权后果完全无预见的主体承担过重风险。法院在认定“明知”时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结合交易异常性、资金闭环、长期配合等事实综合认定。“帮助造假”主体范围的界定方面,司法解释列举了“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等”属常见主体,“等”字应当涵盖其他提供帮助的类似商业主体,即便从未发生实质交易,仅名义上作为供应商或客户配合造假,亦应纳入规制范围,避免出现专门设立空壳公司协助造假的道德风险。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实施造假的情形,不属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关于第三人帮助造假的规制范畴。不同“帮助造假”主体的责任范围认定方面,该案以各主体虚增的金额、配合程度、行为作用以及恶劣程度等为依据,差异化划分责任范围,既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又合理界定商事主体责任边界,兼顾市场公平与交易安全。校对: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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