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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手!首部董秘监管新规要来了,任职、履职迎来新变化
== 2026/4/16 17:45:39 == 热度 190
构报告。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监管规则直面痛点,赋予了董秘一项履职便利,即直接上报权。《规则》设计了两条报告路径,一是当董秘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时,应首先向董事长报告请求协调;若问题仍未解决,则有权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二是当董秘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迹象(如无法按时披露、信披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审议重大事项)或其所提合规建议未被董事会采纳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有观点认为,这两项报告制度的设立,为董秘在面对内部压力或发现重大风险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出口和护身符,使其可以直接寻求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支持。提高任职门槛,强化履职约束在强化保障的同时,《规则》也进一步提高了董秘的任职门槛,强化了履职约束。在完善任职管理方面,《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就拟任职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一定年限财务、会计、审计或者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相关专业资格,不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同时,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其他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沪深交易所明确提高了董秘任职要求,提高了董秘任职准入门槛,明确董秘应具备履职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并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新增为任职负面清单。此外,《规则》要求加强董秘履职约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内部追责;明确触及任职负面情形、连续不能履职达1个月、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的应立即解聘。同时,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明确董秘空缺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责任追究上,《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目前,《规则》还处于征求意见后的完善阶段,预计2026年正式发布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秘而言,当前最关键的是对照《规则》和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补齐履职短板,为后续新规落地后的规范履职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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