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再征求意见,期货公司监管新规释放什么信号?来看解读→
== 2026/4/20 12:24:55 == 热度 190
,禁止交叉持股《办法》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方面也设置了更高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提高股权透明度。主要规定包括: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和持有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实际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明确禁止交叉持股、循环持股等违规股权安排。同时,《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从事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挪用、侵占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未完成股权变更但让渡表决权等权利;擅自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以及其他损害期货公司、客户利益的行为。王红英表示,强化股东及股权的穿透式监管,明确股东行为“禁区”,对交叉持股、大股东干预经营等风险进行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公司治理失范,保护客户资产安全。看点三: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设置18个月过渡期本次《办法》修订的一大变化是业务归属的调整,明确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经营,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同时,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对子公司的设立作出限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具体包括: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最近6个月内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境外仅可再设一级子公司。对于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18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具备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合格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需得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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