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认定新规征求意见:操纵盈亏不相抵 余券计价锁定第五日
== 2026/4/21 8:51:35 == 热度 190
对于此类案件,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不涉及成本和税费的扣除问题。举例来说,某机构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收取了“公关费”或通过引流获利,这笔收入本身即为违法所得;证券公司违规承销证券收取的承销费,同样全额计入。这一“分轨制”安排的核心逻辑在于:有交易行为的,违法所得体现为交易产生的净收益;没有交易行为的,违法所得直接体现为违法行为带来的收入。两种计算路径分别匹配各自的违法特征,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计算偏差。从执法实践看,交易类案件长期面临违法所得计算口径不统一的困扰。有的案件扣除了融资融券利息,有的没有扣除;有的将印花税、佣金纳入成本,有的则忽略不计。《办法》此次明确“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为执法提供了统一标尺,也使得同类案件的违法所得计算更具可比性。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时点。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至违法行为终止之日;对于有连续交易行为的,按“先进先出”原则匹配买卖对应关系。这些细节安排看似技术性,实则是确保计算结果客观、可验证的关键支撑。从整体框架看,《办法》构建了“分轨计算定基调、盈亏不相抵划红线、余券计价立标尺”的三重规则体系,覆盖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主要争议场景。随着征求意见结束并最终落地,证券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计算将步入更为有章可循的精细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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