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划定 近20家上市券商董秘“身兼多职”迎变数
== 2026/4/27 8:47:26 == 热度 189
位证券行业律师认为,上述新规所指“经营业务”应作狭义理解,即指可直接创收的前台业务,中后台领域或不属于此次禁止范围。不过,深圳一名证券领域的律师表示,董秘的核心职责在于独立性和监督角色,应当督促公司合规运作,不应再分管其他业务,董秘“专职专岗”是大势所趋。律师:判定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不少上市券商组织架构采用“执委会制”或“管委会制”,相关人员属于公司高管。在这类券商中,部分董秘同时担任执委会委员或管委会委员。有业内人士表示,“执委会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勤勉高效、民主集中的工作机制。据记者梳理,除前述方正证券、中原证券、山西证券外,还有6家上市券商董秘兼任执行委员会委员或管理委员会成员,其中包括多家大型券商。具体来看,华泰证券董秘张辉兼执行委员会委员,银河证券董秘刘冰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建投董秘刘乃生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金公司董秘梁东擎兼管理委员会成员,国元证券董秘李洲峰兼执行委员会委员,华林证券董秘姚松涛兼执委会委员、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在上述董秘中,多位人士实际分管一线业务板块,比如银河证券刘冰分管财富管理业务,中信建投刘乃生分管投行业务,中金公司梁东擎分管资管业务,国元证券李洲峰分管投行业务。业内人士表示,券商执委会委员在法律上不完全等同于副总经理,但在部分券商中,该岗位实际行使副总经理职权。针对董秘能否兼任执委会委员的问题,有律师提出,判定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记者表示,实践中,上市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的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成员,即便在称谓上未明确界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经理或副经理,但如果其实际分管投行、资管、自营、经纪等具体经营条线,该等兼职安排在实质层面与《规则》所禁止的“兼任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并无本质区别。需明确的是,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贯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职务称谓的差异本身并不构成合规豁免的正当理由。他也谈到,如果董秘同时担任执委会或管委会委员,但未分管任何具体经营业务,仅负责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战略规划或公司治理等非经营类职能,该等兼职情形并不落入禁止兼任的范围。但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该等兼职符合条文规定,上市公司仍需切实保障该人员具备充足的时间与精力,独立、有效地履行董事会秘书的核心职责,尤其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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