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纠偏“兼职董秘” 重塑上市公司治理“守门人”
== 2026/4/27 8:50:08 == 热度 189
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董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秘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此时董秘不再是听命于董事会、董事长、实控人的执行者,而是坚持以信披质量为根本,独立履行职责,以此制衡公司“内部人”的监督者。通过《董秘规则》这个支点,可以撬动上市公司治理能力的跃迁,尤其是对治理能力薄弱、实控人或关键内部人影响过大的上市公司,《董秘规则》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补充。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上市公司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内控/内审制度、董秘职责规定、信披制度等方面进行重新设计,以确保董秘能够顺畅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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