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缴利润的三个误解和事实
== 2026/5/2 11:56:25 == 热度 193
年地方国企利润上缴规模未明显增长(地方三本账收入4250亿,低于去年的4644亿,实际执行中仍可调整),反映今年地方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如有提高,或非全国层面统一安排(不排除个别地方率先跟进)。三、误解三:直接对应央企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提高10%~15%?事实:央企利润的法定上缴主体是集团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短期并非线性传导,但长期集团公司将向下传导压力,最终体现为央企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的提高。(一)央企利润的法定上缴主体不是上市公司央企利润的法定上缴主体是一级集团(而非集团下的上市公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因此,本次央企上缴利润比例提高10%~15%,不等于央企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提高10%~15%集团公司短期完全可以通过收缩投资计划、放弃并购项目、盘活存量资产等手段来应对利润上缴压力。如,据《经济观察报》采访的国资委人士表述,监管层的核心诉求是通过利润上缴的结构性调整,倒逼央企聚焦主责主业,砍掉低效无效资产,优化投资结构。(二)央企利润上缴比例提高对央企上市公司的传导但长期看,考虑到央企上市公司贡献了集团公司80%以上的利润(注:2019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的65%、营业收入的61%、利润总额的88%来自上市公司),压力仍会传导至央企上市公司,或最终体现为其现金分红比例的提高。作为参考,2017年(2014年上轮央企利润上缴比例提高之后的第3年),央企上市公司平均现金分红比例较2013年提高了31%(2013年~2017年分别为:41%、43.7%、45.8%、53.1%、71.9%);其中:石油石化央企上市公司提高了71%(2013年~2017年分别为:43.5%、45.9%、49.7%、80.2%、114.2%);电力央企上市公司提高了16%(2013年~2017年分别为:48.1%、52.7%、58.2%、53.4%、64.3%);煤炭(核心股)央企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不变(2013年~2017年分别为:39%、39.9%、39.2%、40.3%、39.4%)。具体内容详见华创证券研究所4月28日发布的报告《【华创宏观】央企缴利润的三个误解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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