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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伤人,最高法明确“保险先赔”,车险会涨价吗?
== 2026/5/20 8:45:06 == 热度 190
CD(无赔款优待)系数仅与车主/驾驶员的出险记录相关联,因乘客“开门杀”而导致的出险情况,只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车主保费的浮动上。这就意味着,车主对乘客下车的行为缺乏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却要承担保费上涨的后果,这或许会形成行为与责任分离的悖论。这种机制可能会诱发两类道德风险:其一,车主在投保之后会放松对乘客的提醒义务(反正有保险兜底);其二,保险公司为了规避不可控的风险,会对高频搭载陌生乘客的车辆(如网约车)提高自主定价系数,从而间接推高营运成本。此外,每经记者注意到,相较于《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释(二)》删除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开门杀”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否则就必须按照司法厘定的受害人主张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而如何界定故意行为显然是较难的,这个过程中如何防止道德风险也是保险公司需要思考的问题。“‘开门杀’如果形成黑灰产还是挺让保险公司头疼的,毕竟行为发生时保险公司不在现场,比较难找证据。”某财险机构从事车险定价业务人士在与每经记者交流时表示,就这个行为来说,保险反欺诈体系识别是有难度的。此外,《解释(二)》要求保险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不再是代位赔偿中的配角,而是第一顺序的赔偿主体。即便后期发现乘车人存在故意行为,以机构身份向个人追讨后期赔偿也存在一定难度。“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开门杀’追偿难确实是新规实施后面临的现实困境。”现代财险方面认为,行业需要积极适应这一变化,在做好理赔服务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合理应对追偿难题。行业应变 已有险企启用风险标识尽管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车险定价中“从人因素”的增加会对车险保费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传导至具体业务端尚需时日。据悉,《解释(二)》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在《解释(二)》施行前,保险公司无法精准把握“开门杀”在理赔环节所产生的影响。“对定价影响短期可忽略,现在没有数据证明此类案件占比较高。”上述某财险机构从事车险定价业务人士表示。不过,非机动车存量持续上升的确是个问题。这两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不仅限于“开门杀”)的事故数量增长迅速,很值得关注。有业内人士表示,司法政策影响保费端需经历三个环节:首先是赔付数据积累,《解释(二)》于6月底施行,保险公司需至少一个完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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