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收“起征点”和“免征额”?
== 2026/5/22 9:11:18 == 热度 189
由个人扩大到了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来,为了应对疫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陆续扩大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加大了免征的力度,延长了免征的期限。其中,2023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延续执行至2027年。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些人将上述规定中的月销售额10万元称为“起征点”,这种说法显然不妥,因为相关税收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表述,月销售额10万元也不会征税,超过10万元即至少100000.01元时才应该征税。2026年后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新规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中,对增值税的起征点作出了新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规与原来的规定有什么变化,面临什么问题,如何处理为好,笔者试做以下简要分析。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基本规定,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升格”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改为由国务院规定,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在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未见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不过,该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据此,自然人也可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与过去的有关规定一致,但是将有关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升格”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了。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其中规定:自2026年至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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