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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税收“起征点”和“免征额”?
== 2026/5/22 9:11:18 == 热度 193
,2024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这项规定应该可以被其他税收法规借鉴。最后,说一说税收扣除额。税收扣除额与上述税收起征点、免征额也有近似之处,有时也被混同,如经常有人谈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扣除额也是税制基本要素之一,指税法规定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项目的金额,如个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基本费用、社会保险费和子女教育支出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其他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样,并没有规定统一的“起征点”,而是采用税前分项扣除的做法。一些人所说的“起征点”,实际上指的是税前扣除额特别是每个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每年可以依法享受的6万元的基本费用扣除额。目前除了这个扣除项目以外,上述纳税人还可以依法享受专项扣除(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等7项)和其他法定扣除(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取得的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等,还可以另外扣除一定的费用(如取得4000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时可以扣除20%的费用);有些扣除项目有固定的金额标准(如子女教育支出每个子女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有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是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如可以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纳税人工资收入的8%并有规定的上限)。所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应当统筹考虑,合理设置扣除项目、方式和标准,不宜笼统地要求“提高起征点”。厘清税收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额等基本概念,很有必要。在一般情况下,“起征点”之类的口语表达无伤大雅,也可以理解,但是应当通过加强税法宣传和解释正确引导为好,国民税法知识的逐渐增加和税收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也不容忽视。同时,税收法规和其他文件等正式场合使用上述词语时,必须准确、规范,以免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和工作中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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