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塑股份实控人胞兄账户发薪疑云客户破产留下上千万元坏账
== 2026/6/6 13:52:45 == 热度 195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塑股份)创业板IPO近日获上市委会议通过。公司历史财务规范、客户信用风险及实控人认定等情况仍值得关注。本报此前报道提及,实控人朱怀才之胞兄朱怀玉持有公司6.09%股份,任董事、总经办副总,却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进一步研究发现,朱怀玉与公司及实控人的交集不止于持股和高管任职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塑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2月前由朱怀才、邓莲芳持股,后由中塑股份100%持股)一名前员工称,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曾通过朱怀玉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庭审中,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否认朱怀玉与其存在关联。此外,民事判决书还涉及部分客户,结合招股书发现,包括判决书中部分客户在内的多家客户出现坏账。劳动争议牵出个人账户发薪?子公司否认存在关联据裁判文书网2018年3月发布的《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塑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前销售经理李凯主张,其月平均工资14000元,其中公司账户仅发放约6000元,另外8000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才的哥哥朱怀玉的账户发放,并提交了银行(核心股)流水。庭审中,中塑股份子公司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否认朱怀玉与公司存在关联。原告(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当庭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主张被告(李凯)的工资结构为每月固定7000元+出差补助。被告以工资表无签名确认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法院认为,朱怀玉的转款记录未注明用途,无法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银行(核心股)流水显示原告公司每月向被告转入的款项为6000元左右,摘要注明为工资,与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基本能够相互印证;朱怀玉的转款记录未注明用途,无法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二审判决最终要求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李凯支付工资差额及提成工资共计7万余元。但该支付义务与朱怀玉个人账户无直接关联。因不服一审判决,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在《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另主张原审将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4月20日发给李凯的工资12308元不作为工资认定,依据是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工资时未明确注明工资二字,这是错误的。对此,法院认为,该款项为深圳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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