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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塑股份实控人胞兄账户发薪疑云客户破产留下上千万元坏账
== 2026/6/6 13:52:45 == 热度 194
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杨某某转账打入李凯账户,此前通过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打入李凯账户的款项均注明工资,李凯主张该款项为报销款,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工资,且杨某某转账打入李凯账户时未注明用途,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对此款项不予抵扣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中塑股份还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核心股)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涉及金额1783.07万元。此外,存在现金收付款、第三方回款等情形。中塑股份在问询回复中称,公司所涉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主要发生在合并范围内的主体之间,因资金调度与管理需求,具有合理性,并称2024年开始已杜绝此类行为。那么,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胞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情形?若是,是偶发行为还是惯常做法?是否存在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货款结算或成本费用的情形?公司在IPO过程中是否已彻底清理相关行为?客户破产形成上千万元坏账上述劳动争议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工作邮件等证据材料,进一步显示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通达、格林精密等客户均由李凯开拓并负责。双方确认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属于原告(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大客户:经查,《销售提成管理办法》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4月1日,载明:销售提成工资的比例为0.6%,项目提成工资的比例为平时0.4%和年终0.5%。盖有原告公司财务章的对账单显示:买方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的,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5203525元;买方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1160755元;买方为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1337562元;买方为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的,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285037.5元。被告主张上述公司的其他(核心股)应收货款及有关厦门通达公司的应收货款仅有电子邮件或其单方制作的销售记录作为证据,在无原告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予以佐证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东莞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旺鑫),在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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