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百余A股公司密集承诺 履约成色几何?
== 2026/6/9 8:58:49 == 热度 205
针对违规承诺的追责,已从行政监管延伸至司法维度,显著抬高了违法违规的成本。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而言,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或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同时面临着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风险,就行政责任而言,通常会被认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相关“违反承诺”的行为,由此会被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则面临着被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存短板亟待补齐    不难看出,资本市场的履约建设,一方面依托上市公司主体自律,另一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引导约束。就当前现状而言,二者均存在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    上市公司方面,从诚信档案记录情况来看,部分企业仍存在履约意识淡薄、内部管控缺位等问题。部分主体在作出承诺时缺乏审慎考量,一味迎合市场预期,承诺内容脱离自身经营实际,存在标准模糊、边界不清、可执行性不足等问题。还有不少公司存在“重披露、轻管理”倾向,未建立专项的承诺跟踪、督办、预警机制,对于即将到期、条件触发的承诺事项未能及时跟进,直至出现逾期、变更才被动应对。    对此,郑彧表示,企业许下承诺前务必审慎评估,不可草率行事;同时要明确,履约行为可依法豁免,但法律责任无法免除,相关民事责任仍需依规追究,以此筑牢资本市场诚信根基。    在约束机制方面,田利辉表示,当前A股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监管体系在规则构建、日常执法和工具创新上已取得长足进步,有效遏制了承诺违约现象的野蛮生长。然而,其效能发挥在触及“执行难”“系统性难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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