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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披露频发 合作虚实难辨 A股“巨头朋友圈”概念炒作亟待纠偏
== 2026/6/16 7:34:21 == 热度 192
概念行为有机可乘。“自愿性信息披露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这在监管实践中已被反复确认。”王科栋强调。记者梳理多名业内人士意见发现,披露客户关系或供应商关系时,应涉及供货层级、是否具有排他性、合同金额或营收占比、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已产生实际业务往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但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往往利用规则的弹性空间,断章取义、模糊重点,致使信息整体产生严重偏差,极易构成法律禁止的误导性陈述。在股价异动、监管问询后,多数上市公司会发布澄清公告,但不少澄清内容避重就轻、流于形式,没有完整披露合作全貌,无法真正修正市场认知,也难以洗脱信披瑕疵。有的甚至在股价已经大幅异动后才姗姗来迟,错失纠偏的最佳时机。此外,在一些案例中,澄清公告发布后股价虽然短期出现回调,但随后依然维持高位甚至重拾升势。这与澄清机制的有效性不足有关,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者存在“重博弈、轻价值”的投机心理,对上市公司蹭概念“乐见其成”。监管与投资者双向破局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蹭概念的治理力度,今年已有多家公司被立案或受罚。但蹭概念屡禁不止,症结在于规则模糊、违规成本低、投资者教育不足,需监管和投资者双向而行,构建更理性的投资生态。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将治理从事后惩戒前移至事中干预。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建议,围绕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制度和细化规则,比如推行信披“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使用无实质支撑的模糊词汇;建立股价异动与信披核查的联动机制,对异常波动个股强制要求停牌核查业务实质,要求公司披露合作性质与内容、具体订单金额、执行进度等量化数据;要求公司在澄清时附带具有法律溯及力的承诺,并同步锁定大股东的减持通道,以此斩断炒作与套现的闭环。另一方面,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郑志刚建议,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由董事会主导开展信披瑕疵专项自查,结果既要上报监管又要公开披露。“监管部门将存在严重瑕疵的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其后续的自愿性信披予以限制,对存在严重违规披露行为的董事长、董秘实施市场禁入,建立基于信披质量的声誉评估体系。”郑志刚表示。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市场信息纷繁复杂,投资者自身辨别能力的提升同样是破局关键。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余丰慧提醒,识别是“真朋友”还是“伪合作”需从多个维度入手:关注信息来源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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