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资深商标法专家支招制衡“碰瓷式”商标维权:原告败诉后应赔偿被告,提高滥诉成本
== 2026/6/22 8:49:37 == 热度 190
属于批量诉讼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身是被允许的。不过当其权利基础薄弱、大批量起诉小微商户尤其是已歇业商家,该行为已经违背诚信原则和涉及权利滥用等问题。这一判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亦有明确依据——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规制“碰瓷式”维权近年来,品牌方授权给第三方律所或咨询公司,类似的维权案例反复上演。比如,2020年底,潼关肉夹馍协会委托律所布局全国取证,全国数百家小吃店收到传票,索赔万元起;2021年,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也以类似方式,向几十家商户主张收取加盟费,否则索赔3万元到5万元;同年,四川多家餐饮店因为使用“青花椒”字样,被上海一家拥有该商标的公司告上法庭。“这些事件属于‘碰瓷式’维权,多外包给律所。律所往往获取主要收益,此种商业化运作模式已偏离商标法的制度初衷。商标本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工具,而非单纯的维权资产。”吕炳斌强调。“碰瓷式”维权为何反复发生?应该如何有效规范这个现象?“我国商标法正处于修订过程中,历经数次修改,现行规则已较为完备。”吕炳斌向记者解释,“但是,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难以精确量化,这是商标法领域的普遍难题,也使得‘碰瓷式’维权有了生存土壤。”此前“青花椒”“潼关肉夹馍”等案件的处理结果,也表明司法机关具备有效的纠偏能力。“不过,在具体的执行层面,确实有需要优化的地方。”他坦言。具体来看,需厘清广告商标与餐饮、服装等商品类别之间的关系,不宜仅凭此即主张禁止他人在相关门店招牌上的使用行为。对于“碰瓷式”的批量维权现象,吕炳斌表示应有针对性的规制手段:若权利基础较弱,如起诉“小面”等通用词汇,且对方无明显搭便车意图,仍大规模提起诉讼,则宜通过提高滥诉成本予以约束。例如,明确原告败诉后应赔偿被告合理开支,以激励被告积极应诉,平衡双方诉讼地位。对于中小商家来说,如何避免无意识“商标侵权”?吕炳斌认为可以从四方面着手:首先,起名前应进行必要的商标检索,避免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次,对于“小面”“渝”等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可以使用,但须附加自身具有较强区别性的标志。同时建议尽可能注册商标,虽不强制,但注册成本远低于后续诉讼支出,是性价比较高的风控措施;若未注册,则须妥善保留最早营业时间、发票、宣传材料等先用证据,以便在他人主张权利时主张先用权抗辩。
=*=*=*=*=*=
当前为第2/3页
下一页-上一页-
=*=*=*=*=*=
返回新闻列表
返回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