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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信批违规收警示函 控股股东已套现3.86亿元
== 2026/6/22 15:34:14 == 热度 191
    乐鑫科技(688018.SH)近日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乐鑫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6〕168号)《关于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乐鑫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乐鑫科技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购买房产的重大事项。2025年3月14日,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明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置研发大楼用于扩充研发场地,含税转让总价款不低于4.37亿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2025年3月15日,乐鑫科技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及购置研发大楼事项,但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一号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上证函〔2024〕3304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乐鑫科技直至2025年4月30日才按规定格式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取得深圳市明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栈信息)控制权的重大事项。2024年4月,乐鑫科技与交易相关的对手方签订明栈信息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取得明栈信息控制权事项。2024年10月,乐鑫科技编制的明栈信息财务报表显示最终确定的2023年净利润1365.95万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乐鑫科技在知悉上述情况后,未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上证函〔2024〕1475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乐鑫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乐鑫科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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