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监督惩治!
== 2026/7/2 8:52:00 == 热度 190
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的重要节点提起诉讼;明知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仍隐瞒事实批量“维权”;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并起诉请求巨额赔偿……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人打着“维权”名号,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此次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江苏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并且多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双方具有竞争关系。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恰好达到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诉讼。此时,证券交易所受理无锡某公司上市申请仅十余天,无锡某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中止。检察机关认为,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其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经过调查核实向法院移送线索,提示法院及时甄别、依法惩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最高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再向真正的商标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典型情节。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都存在此类现象。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早在1998年就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并在2006年注册了系列商标。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申请注册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无生产经营迹象,认为系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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