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拖欠企业款项约束力度,中小企业权益再升级
== 2025-3-25 13:55:47 == 热度 192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于以往存在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账期长、投诉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均予以回应并提出解决方案。
经过深入调研、多轮讨论及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对于以往存在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账期长、投诉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均予以回应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拖欠问题、保护中小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公平交易、促进我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原《条例》这几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次修订有如下亮点值得关注。
明确禁止在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对于这种“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在中小企业议价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实质性侵犯中小企业权益,特别是在大型企业消极对第三方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尤其明显。
新修订的《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该条款对于更好解决“背靠背”条款在特定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平等的问题,客观上起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实质性公平的效果。
检验、验收期限不得违反法定期限
实践中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通常会将大额款项的付款期限约定为检验或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但检验、验收期限往往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或拒绝在验收期限内配合验收,导致中小企业付款条件长时间无法达成,变相拖欠应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针对该情形,在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大原则下,新修订的《条例》第十条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即若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检验、验收期限有冲突的,以相关规定为准。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限制,为中小企业更好地寻求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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