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大案频现,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 2025-3-26 9:18:37 == 热度 192
证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让东方集团的财务造假案真相浮出水面。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曝光的财务造假案并不少,且呈愈演愈烈的态势。个人以为,背后显然与现行制度建设存在短板与缺陷是密切相关的。完善制度建设,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是减少甚至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根本。
早在今年2月底,证监会就曾通报过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通报显示,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披露的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退市”等字眼,其实已经让市场感受到了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的严重程度。
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则让市场了解到了真实情形。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报分别虚增营收38.97亿元、48.65亿元、65.43亿元、8.25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收的25.20%、32.05%、50.44%、13.56%。这也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且累计虚增营收超过160亿元。
仅仅从数据看,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是名副其实的大案。不仅造假金额巨大,且时间跨度长。这也与近些年来上市公司频频暴露出来的造假大案相似。比如曾经“名噪一时”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案金额就高达300亿元,金额之大,完全能够颠覆投资者的想像,但不幸却是现实。然而,这就是现实中的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频发,以及造假金额越来越大,时间跨度越来越长,一方面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财务造假退市设置的高门槛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刑法常常缺位有关。
高门槛方面,比如上交所规定的适用2020年至2024年的退市情形规定,财务造假须连续两年、合计金额5亿元以上、相关指标占比超过50%。如果有某上市公司通过时间间隔的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其实是不会触发造假退市条款的。或者连续两年相关指标占比不超过50%,同样不会触及退市条款。设置如此之高的财务造假门槛,无异于对造假行为的庇护,但却会损害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
刑法缺位方面,截至目前,性质非常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除外,上市公司董监高因财务造假而进“班房”的并不多。而其中的症结,主要在于相关刑法条款的实操性不足。比如像东方集团的财务造假案,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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