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资监管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 2025-5-28 16:33:26 == 热度 191
为强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资使用效率,日前,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下称《监管规则》)。与原先相比,《监管规则》不乏亮点,但个人以为,《监管规则》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此前证监会曾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此次修订将《监管指引》名称修改为《监管规则》,显然并非只是名称上发生改变。个中既凸显出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募资监管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说明上市公司在使用募资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在募资到手后,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这一点较为普遍。注册制背景下,新股发行更加市场化,《三高》发行成为常态,也意味着超募成为常态。特别是某些新股超募的资金,动辄高达数亿、十数亿甚至数十亿之多。高超募也为某些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创造了条件。
二是募资用途被改变。主要表现为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或者将募资投入新项目,或者变更项目主体或实施方式。此外,不按时间要求或进度要求投入募资等。一家企业上市,从项目论证,到IPO辅导,递交申请文件,及至最终的挂牌,期间经历的时间一般较长。此时,有可能面临着市场环境、行业周期等方面的变化,导致对募投项目继续投入巨额资金已无必要,如此,会产生取消或终止募投项目的现象。如何规避这一现象,显然是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此外,募资被上市公司用于理财,或被实控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闹剧也时有发生。虽然募资会设置专门的监管帐户,且应专款专用,但现实中不乏被占用等情形发生。
上市公司从市场中募集到的资金,是市场非常宝贵的资源。如果好钢不能用在“刀刃”上,或会造成使用效率低下,严重情形下或会导致市场宝贵资源的浪费。这虽然是市场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但不幸在某些时候会变成现实。
对于上市公司募资使用出现的问题,《监管规则》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举措。比如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而是只能用于募投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票注销。如此规定,就将超募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超出范围将有可能违规,无形中也有利于监管。
证监会此次剑指上市公司募资,个人以为是完全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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