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与会所都应具备独立性
== 2025-7-9 14:16:11 == 热度 188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下称《准则》)正式施行,也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性监管迈入制度化新阶段。个人以为,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具备真正的独立性。
独立性堪称审计业务的灵魂。在监管部门制订的诸多规章制度中,基本上都会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比如2020年12月份中注协修订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中,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除了有遵守法律、保密、良好职业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样要求其保持独立性。即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与保荐机构一样,审计机构也扮演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如何,将关系着上市公司质量的高低。如果保荐的企业质地一般,业绩平平,这样的企业上市对于提升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质量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反而有可能拖后腿。
对于审计机构而言,审计质量如何,同样会关系到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审计质量不高或审计工作存在短板,造假上市或欺诈发行等现象就有可能出现。对审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注册会计师无疑首当其冲。其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又是重中之重。很难想像,一个不具备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其审计结果或审计结论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整体而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存在的问题并不少。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为所服务的审计对象编制财务报表或附注,如此容易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且不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等如何,其如此执业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再如,注册会计师以私下收费的方式,为审计对象提供帮助。在获取了相关利益之后,注会或在相关问题上睁只眼闭只眼,或在重大问题上网开一面让其过关,甚至与服务对象狼狈为奸。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之间出现寻租现象。在资本市场上,出现过多起审计意见无法让上市公司满意,审计机构最终被解聘的案例。相关上市公司在聘请其他不知名的小型审计机构后,往往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显然,个中是存在寻租可能的。注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市公司的“意思”出具审计意见,最终实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但这样的局面,显然并不正常。
此次《准则》开始正式施行,个人以为是非常有必
=*=*=*=*=*=
当前为第1/2页
下一页-
=*=*=*=*=*=
返回新闻列表
返回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