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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悬疑:董事会人数灵活规定合法合规吗?
== 2025-10-28 6:34:48 == 热度 189
  导语  公司章程不明确董事会的具体席位数,实际是公司股东会不负责任地将董事会组成人数的现实决策权让渡给了董事会或董事长个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可见,董事会组成是股份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但是,董事会的组成如何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却在个别公司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沪市上市公司和元生物(688238.SH)2025年1月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将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整为7人,同时将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的规定,改为“由不超过9名董事组成”。深市上市公司三鑫医疗(300453.SZ)2016年1月修订至今的各版公司章程和上海瀚讯(300762.SZ)2023年5月修订的公司章程,均在董事会一节规定,“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  2023年12月修订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适用有限公司相关条款,即董事会成员人数在3人以上。而原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人数规定为5—19人。以上三家公司的章程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的区间式规定,看起来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条款似乎也满足了公司章程应载明董事会组成事项的法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董事会组成的示范性条款是,“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并在该条款下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董事会人数”。  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一个确定人数,而是规定7—9人或不超过9人,也就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董事会席位可能是区间内的任何一个数字。于是问题出现了,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最终确定由谁执行、执行何种程序?如果在多种可选的席位安排中进行变更,应当履行什么程序?如果7—9人和3—9人的规定合法合规,那直接采用原有法律规定的5—19人是不是也合法合规,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条款的具体应用究竟如何体现?  三家公司的章程对董事会成员数量如何具体确定,均没有做出规定。从三家公司增减董事席位的实际操作来看,都是由董事会有形或无形地提出调整董事会席位的议案;不同的是,三鑫医疗两次调整均由董事会直接决策,而和元生物、上海瀚讯则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两次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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