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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认定新规征求意见:操纵盈亏不相抵 余券计价锁定第五日
== 2026/4/21 8:51:35 == 热度 188
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案件时,违法所得究竟该怎么算?这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直接影响着罚款金额的高低乃至案件的最终走向。4月17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办法》首次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作出系统性规定,核心看点有三。其一,明确“盈亏不相抵”原则。当事人实施两个以上独立违法行为,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不得相互抵扣。这一规则在操纵市场案件中尤为关键——以往是盈是亏、盈亏能否相抵,计算结果可能天差地别。其二,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与非交易类两大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违法,原则上以“交易获利或避损”作为违法所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非交易类违法,则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其三,对案件中尚未卖出的“余券”如何计价作出统一规定。数量基准日锁定在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价格基准日同步统一,内幕交易按内幕信息公开后打开涨跌停板日起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计算,操纵行为按操纵行为结束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计算。这些规则看似是“算账”的技术细节,实则直接关系到罚没金额的多寡、执法的统一性,以及当事人有没有空间通过技术性操作来“做低”违法所得。盈亏不相抵当事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有的赚钱、有的亏钱,计算违法所得时能否盈亏相抵?这是《办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办法》给出的答案是:不能相抵。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抵扣。这一问题在操纵市场案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一个典型的场景是:当事人先后对多只股票实施操纵,有的操作获利丰厚,有的则亏损出局。如果允许盈亏相抵,最终认定的违法所得可能是盈亏冲抵后的净值;如果不允许相抵,则只看盈利部分的总额。两种算法得出的结果差异巨大,直接影响后续罚款的计算基准——根据证券法,罚款金额与违法所得存在倍数对应关系。《办法》选择“盈亏不相抵”,主要基于三层考量。其一,当事人实施数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次违法,理应在违法所得认定上体现从严导向。其二,现有执法实践已采纳“以盈亏不相抵为原则”,此次是将其从执法惯例上升为明文规则。其三,如果允许盈亏相抵,可能为当事人留下人为调节违法所得的操作空间。比如,当事人在被查处期间故意实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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