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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税收“起征点”和“免征额”?
== 2026/5/22 9:11:18 == 热度 188
(原标题:21评论丨如何理解税收“起征点”和“免征额”?) 刘佐(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5月20日,财政部发布最新财政收支运行情况显示,1—4月,全国税收收入6.81万亿元,增长3.9%。其中,国内增值税增长5.9%,增幅连续3个月提高,反映工业服务业复苏与价格回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标志着增值税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并在起征点、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税法中的起征点,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指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如销售额、所得额等)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的数量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但是,人们对税收起征点的理解不尽相同。与税收起征点近似的概念还有税收的免征额和扣除额,有时上述3个概念会被混淆。为此,本文拟以中国增值税起征点新规为例,厘清一些税法中的基本概念。增值税起征点的变迁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增值税征收依据的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据此,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按照30天计算就是1500元至2400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后来改称省级国家税务局——笔者注)应当在规定的幅度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008年11月,国务院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规定将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部门从财政部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进一步明确了该起征点的含义,此后上述规定未再修改。此后,增值税起征点经过了多轮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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