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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带货”模式终结 基金营销生态面临重构
== 2026/6/26 7:44:10 == 热度 188
在监管对金融产品营销持续趋严的背景下,基金行业与财经大V之间的合作正在明显收缩。4月24日,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9月30日起正式施行,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发布两个月以来,基金行业在自媒体上的投放明显收紧,尤其是针对基金产品的“带货”宣传大幅减少,不少机构“一刀切”式暂停一切合作。不过,也有机构仍游走在灰色边缘。当“带货”模式走不通时,财经大V将何去何从?谁来承接此前大V的营销流量?模糊地带合规性难以界定自《办法》发布以来,多家受访基金公司表示,已基本暂停与自媒体财经大V的产品推广合作。“当前行业最关心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允许合作,而在于监管的边界如何明确。”一位华北基金公司人士表示,由于《办法》自9月30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如何合作变成了模糊性问题。在多家基金公司营销人士看来,当前需要明确的有两方面:一是在9月30日前,是否要参照此标准执行?二是在实操中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究竟如何界定?《办法》将“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行为,均纳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范畴。“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这个范围可以非常宽泛,严格来说,现有的绝大多数大V合作形式都可以落在这个范围里。”一位受访的基金公司营销人士坦言。在过渡期,部分基金公司采取了全面暂停的保守策略,等待进一步的细则落地。例如,受到监管重点关注的头部机构以及部分合规体系严格的银行系、保险系公募机构,倾向于“一刀切”,全面停止与自媒体大V的涉及产品营销的合作形式。华东一家中型基金公司人士直言:“我司现在已不跟大V合作,哪怕是挂靠机构的大V也不行,在监管细则出来前,任何合作都可能是违规的。”华北一家中型基金公司人士也表示:“目前公司已暂停一切和大V的合作,财务不允许付款。”也有部分机构与大V的合作仍在进行中。“监管禁止的是涉及基金销售宣传推介的内容,按理说只要不是全文聚焦于产品宣传,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但各家机构对此认定的标准不一,执行的力度也不统一。”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营销人士李梦(化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过渡期间暂停新增合作,但对于有年度合作的大V,是否可以继续投放广告?有些公司想赶在9月30日前再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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