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明年起施行,影响多大?
== 2026/7/1 16:31:09 == 热度 188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制定,2014年作了一次修正。本次修改加大了追责力度,加强了政府监管、提高了准入门槛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陈帅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新法体现了一个明确的立法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看门人”功能已经不能仅靠行业自律来维持,必须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部法律的性格,从一部“确认行业地位、赋权行业自治”的法律,变成了一部“配置国家监督、压实专业责任”的法律。资深风控审计人士李鑫认为,强监管淘汰走过场、低价恶性竞争的小所,优质事务所品牌溢价提升,审计收费有望回归合理水平。追责力度加大新法罚款上限大幅提高。违规出具报告的罚款额度,从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可并处500万元以下罚款。资格罚更加严厉。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1至12个月,或吊销执业许可;构成故意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新增处罚对象。增设委托人、被审计单位等串通、唆使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新增处罚情形。擅自携带、传递审计工作底稿出境的,对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陈帅认为,新法构建了一个此前不存在的责任架构:不仅处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还处罚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旧法的追责结构是“单点”的——财务造假被揭露后,处罚主要集中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身上。委托方虽然也可能承担《会计法》下的责任,但旧法本身不对委托方配置责任。这导致了一个扭曲的激励结构:企业有动力造假,但造假的法律成本主要由审计师承担。新法的“全链条追责”打破了这种结构。造假的委托方不再只是“被审计对象”,而是新法下的直接责任主体。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新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专章。明确了执法主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督检查,可调阅审计底稿、业务档案及相关财务资料。明确了监管措施: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措施。明确了底稿管理义务:要求事务所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底稿须真实、完整、可追溯;擅自携带
=*=*=*=*=*=
当前为第1/3页
下一页-
=*=*=*=*=*=
返回新闻列表
返回网站首页